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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章 西奈山之约与法治精神 (第2/3页)
映在只有十条的“十诫”中。例如,“不可杀人”,显然是翻译错了。希伯来文的意思本来很清楚,是不能谋杀人。杀人和谋杀有本质的区别,怎么能混用呢?
第三诫“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的上帝的名”也翻译的不对,没有准确表达出希伯来文的本意,即个人行为不能假借上帝的名义。理由也很简单,一个人作恶,他只能玷污他自己的名誉,不能玷污上帝和信仰。比较准确的译文应该是“不可亵渎上帝的名字”。
还有国内有学者人将“信仰”译为“叩拜”(见钱乘旦主编、张倩红著的《困顿于再生——犹太文化的现代化》),有人认为是不妥的。犹太人与上帝建立的是一种人、神之间的契约关系,犹太教以至后来的基督教都没有偶像崇拜,谈不到东方式的对神五体投地的“叩拜”问题。
埃及的西奈山对于中国人来说,这十诫中最容易触犯的就是偶像崇拜,古来多少帝王假借神的名义奴役、屠杀人民,而又有多少人对滥用权力的帝王顶礼膜拜,五体投地,心甘情愿地依附于极权制度。而犹太人的上帝则不同,他存在,但无形,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假借神的名义愚弄人民,虐待人民,屠杀人民。
如果把这种神、人之间的立约视为“荒唐”、“迷信”那就太缺乏悟性了。既然任何权力都必须自我约束,即使是上帝的权力,这就为随后以立约的方式约束和限制世俗的权力和人的自由提供了一种示范。依据它,人与人、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就都可以借助立约的方式来加以调整和处理。
现代社会中也有这种“更高级”的法律,这就是宪法。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宪法是“人民的公约”,是由人民制定的、政府不能更改的律法,它高于一般法律和政府的权力,具有至上性和神圣性。有了宪法(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才能一劳永逸地获得“平等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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