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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章 西奈山之约 (第3/3页)

腊文化一起,浇灌出了璀璨的欧洲文明之花。

    埃及的西奈山上帝为什么选择立约的方式处理神、人关系,是个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人应该拥有自由,但人又是一种非常不确定的存在,有可能行善,但也有可能作恶。人在上帝之下,却在万物之上,被定位为万物的治理者,人一旦作恶,将给这个世界带来很大的危险。因此,必须对人的自由进行约束,结束人的完全自然的状态。这是《出埃及记》包含的两层含义:自由的寻求和自由的约束。

    按照希伯来《圣经·旧约》的说法,上帝在如何处理人的这种不确定性上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在使用**惩罚、大洪水的警告之后,上帝最后选择的是与人立约的方式,在人、神之间建立一种交感互通、互相依存的关系:上帝是最高意志的体现者,主宰着希伯来人的命运,人应该虔诚地敬畏与服从上帝,同时上帝对人也承担着承诺与责任。

    按照圣经的记载,上帝曾经与希伯来人有过“彩虹之约”和亚伯拉罕之约,加上摩西三度立约,以致形成了一条“圣经的立约链()”。既然立了约,就必须践约,这就把神、人关系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上帝通过与其选民立约来约束人的行为,也就是把人置于律法之下,服从上帝就是服从律法;“在上帝之下”也就是“在律法之下”。在犹太人看来,“除了上帝的声音,律法还会是什么?(?)”。他们坚信世界上只有一个权威——上帝,拒不承认、接受其他的权威。上帝的“神律”因而成为比人间的一切世俗法律更高级的法律,高高地凌驾于人类之上,构成了人们服从的终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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