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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512章 楚国封君 (第3/3页)

名,肃王时2名,宣王时5名,威王时3名,怀王时23名,顷襄王时9名,考烈王时2名,幽王时1名,还有3名时代不明。

    楚国封君现有62名,比之封君数较多的赵国26名、秦国23名、魏国17名,宋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追赠除外),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数字。

    由此可见,战国时期楚国是当时封君最多的国家。

    战国时期各国的封君,就其本身身份来说,主要是王族贵族、有功的将相大臣等。楚国的封君主要是王族成员以及春秋以来楚国的旧贵族后裔。

    析君公孙宁、鲁阳文君公孙宽是平王之孙,陵君申和鄂君子皙为楚王之子,江君昭奚恤、阳陵君庄辛、邸阳君潘乘等则是以往楚国宗法大家族的后代子孙。

    墨翟指责当时“王公大人未知以尚贤使能为政”,“亲戚则使之,无故(当作功)富贵、面目佼好则使之”。战国时期楚国有些封君确是出于国君和太后的宠爱。

    如安陵君、州侯、夏侯、鄢陵君、寿陵君,都是由于“面目佼好”而得到国君的宠爱。这些反映了当时楚国政治腐败的一个方面。

    楚国的封君,基本上是以封地之名冠以君号,而中原各国的封君除以封地为号外,不少是以功德为号,以原籍或发迹地为号,有的则是雅号、谥号。以封地为号,可以说是楚国封君称号的一个特点。

    战国时期的封君和过去的采邑制已不相同。在采邑制下的卿大夫不仅对其封地是世袭的,而且在封地内几乎与国君一样有相对的经济、政治和征兵的权力,并有家宰和邑宰以掌其封土,实际上封地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小国家。

    而战国时期的国君在封地内仅有衣食租税之权。

    战国时期楚国封君也是如此,他们在封地内的权力远没有采邑主的权力大。如鲁阳文君,他领有封地内的一切行政号令及刑罚大权。

    鲁阳文君曰:“鲁(阳)四境之内,皆寡人之臣也。”但也就在鲁阳文君的封地内发生“大都攻其小都,大家伐其小家,杀其人民,取其牛马、狗豕、布帛、米粟、货财”这样的变乱时,鲁阳文君只是说“必将厚罚之”而已。

    鲁阳文君并不认为这些大都、小都、大家、小家都是他个人的私有财产。

    这些大都、小都、大家、小家都有人民、牛马、布帛、货财,想必都是中、小地主或有一定数量财产的自耕农。

    这些财产并不属于封君,封君只有封地内的衣食租税之权,并负责封地内的行政事务。

    战国时期楚国封君除了衣食租税之权之外,还在经济上拥有特权。

    除了“毋载金革篃箭”(禁运金属皮革箭杆等军用物资),“女(如)载牛马台(以)出(内)关”和“则政(征)于大(府)”(运载牛马归王室的大府征税)以外,所有贩运物资经过关卡“得其金节则母(毋)政(征)”,就是凭节一律免税。

    这个错金铜节,有楚怀王命令大攻(工)尹“为鄂君之(府)”铸造的,有效期为一年。由此可知,战国时期楚国封君在封地内的经济上还有一些特权,可以凭借这些特权来经营手工业和商业,从中谋取暴利。

    鄂君启节铭文云:“大攻(工)尹脽台(以)王命……为鄂君之铸金节。”鄂君启节是楚王颁发的水陆两路免税过关的通行证,是有楚王命令大工尹铸成后发给“鄂君启之府”使用的。

    这说明当时封君设有“府”掌管他的经济收入和开支,包括从水陆两路贩运物资。

    汉代的封君设有“中府”或“私府”,如同皇帝设有“少府”那样,负责征收工商业税作为“私奉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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