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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章 条款 (第2/3页)
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金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二款,增开通商口岸:大坂、名古屋、江户。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中华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两个月后方可照办。
一、见今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中华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大坂、名古屋、江户。同时所有中国轮船得驶入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中倭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倭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二、中华臣民在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三、中华臣民得在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中华臣民在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中华臣民运入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三款,取缔神道教,但可以信奉佛教。
第四款,禁止与中国之外的任何国家通商,同时禁止建造四百料以上的海船。
第五款,征集战马两万匹,分作三次交完。第一次八千匹,随第一次赔款交付。第二次六千匹,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即随第二次赔款交付。第三次六千匹,再随第三次赔款交付。
第五款,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保科正之看完之后,便静静的凝神默想。看来想要削减黄金的数量是不行了,而且这上面的条款哪一条估计都不能删减。即使他的心内在滴血,也知道自己签下这条约,便会成为倭国的罪人,但是他没办法不签。否则,他们德川幕府就真的岌岌可危了。饮鸩止渴,至少还能多一线希望,这也就是保科正之此刻所想的。
至于取缔神道教?他们倭国佛教盛行,神道教只是处于依附地位。整个江户城中也没有几座神宫,但是寺院却到处都是。取缔神道教之后,并不会有什么影响,只是不知道这靖南王世子为什么要提出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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