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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1章 编辑部也没办法! (第2/3页)

是遮天连载下去能给起点带来的收益。

    听上去很可怕吧?

    这个数额上千万总有的吧?

    但其实就是纸老虎。

    因为合同法有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换句话说就是,不得超过落叶签约时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的他太监遮天会给起点造成的损失。

    看清楚,是“订立合同时”前一段里特意用标出了,与现在遮天的火爆无关!

    而这个数额

    落叶说:“我签约时觉得遮天会扑街,太监只会给起点造成两百块的损失。”

    你拿他怎么办?

    在这一点上,法律规定是由守约方负举证责任的。也就是说,起点如果想借此让落叶赔个3000万,就得举出证据,证明落叶在签约时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他太监遮天会给起点造成3000万的损失,但起点又不是神仙,这他妈鬼才举得出证据啊!

    如果是普通的供销合同,比方说花多少钱买了台仪器什么的,那在这一点上是有迹可循的,能借着标的物价格、交易金额之类的举出一定证据。

    但一份网络创作合同,在这方面根本无迹可循!

    这时候,有关这个数额的确定,就落在了法官的身上。

    很可惜,级签约合同是格式合同,有很多霸王条款,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落叶明显处于不公平的地位,而法律规定,法官在判案时除了要参照合同外,还要兼顾公平原则,考虑到网络创作风险极高,市场前景极难预期,扑街率极高,“落叶第一次创作网络时认为自己会扑街”一事非常合理正当,于是法官一拍板,定下金额两百块。

    这是从理论上来讲的,实务中呢?

    实务中,起点更蛋疼。

    因为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难以把握,法律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也比较模糊,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很多法官在判决中直接就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

    更不用说,这还是一份网络创作合同!

    落叶在签约时就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起点可得利益损失,这个数字到底是多少,鬼才说得清楚!

    至于确切的、有效的、具备说服力的、可供法官参考的证据,上帝都拿不出来!

    可以说,虽然遮天的太监会让起点少赚几千万,但它就算把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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