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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章 周鄂之战 (第3/3页)
人,巫师告谁议论,周厉王就杀掉谁。
在法律上,周厉王采取加强法制的措施。这在先秦以来的儒家观念中就是行“****”。周厉王在宗法观念(族长裁判族人的生死)极强的时候,为了保证经济、政治上的改革,竟不惜使用高压手段:“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
应注意的是:“以告则杀之”的标准是什么?是无故滥杀吗?显然不是。早在周穆王时已制订“五刑之属”,据说有三千种之多,周厉王行法,不必草创:刑罚三千,量一“诽谤”之罪必有所本。周厉王用法制来维护“革典”的进行,不会仅用卫巫一个人,很可能是以卫巫为首的一个执行法律的特别机构。因为明显不过的是:卫巫一人能监视多少“谤者”?可以推断:卫巫手下的人散在京城中监视在公众场合发表议论的“国人”,而卫巫本人及其亲信则可能留在宫廷周围监视官吏中敢对新政提出不同意见的人。
芮(国)伯(爵)良夫在朝堂上训诫百官,不要说不该说的话。实际上是因为已经有人在监视百官的言行,良夫实际上是好意提醒百官,不要被抓到把柄。
由此可见,周厉王为了确保改革的进行,采用简单、幼稚粗暴的手段,被反对派(不妨说是保守派)用来指责其行“****”,上下唾骂几千年。然而,周厉王的“暴”不过是人们抽象出来的“以告则杀之”而已。
这样一来,议论的人逐渐减少,但是周厉王的权威不及诸侯,所以诸侯不想受约束,但也不想得罪厉王,所以都不来朝拜,周中央的权威荡然无存。
年,周厉王九年,当时周厉王更加严苛,百姓没有谁再敢开口说话,路上相见也只能互递眼色示意而已,成语“道路以目”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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