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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天后的卖身契】 (第2/3页)

民提醒道:“香港有录像机的家庭不多,mv的录像带卖不出多少销量,而且太耗制作费了。”

    的确,此时无论是电视节目还是mv,都是要用胶卷来拍摄的,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不像后世的数码摄像机可以随便录。

    康剑飞笑道:“我知道你的担心,不过这些mv我可不仅仅是用来卖录像带,而是拿到电视台去播放。”

    邓益民问道:“上电视又是一笔钱吧。”

    康剑飞说:“可以算在唱片的宣传费里。”

    …………

    …………

    “咚咚咚……”

    门外传来邓益民秘书的声音:“总经理,梅艳芳跟她妈妈来了。”

    邓益民道:“让她进来。”

    来的是梅艳芳母女三人,梅母冲那女秘书微笑感谢后,才小心翼翼地推开门进去,一眼就看到昨天见过的邓经理和报纸上经常出现的康剑飞。

    “康先生好,邓先生好!”梅母连忙鞠躬问候道。

    康剑飞点头笑道:“坐吧。”

    邓益民将准备好的唱片合约递过去:“你们先看看,有疑问可以提出来。”

    梅母仔细地一条一条看下去,半个钟头后才点头说道:“没有问题,不过能不能问一下,如果我们签约以后,艳芳大概什么时候能出唱片?”

    康剑飞笑道:“不放心吗?”

    梅母赔笑道:“哪里会不放心,不过毕竟是签的15年合同,问清楚一点更好。”

    是的,梅艳芳的唱片合同比梦工厂那边更狠,一签就是15年。包括苏芮的合约,也在灌录时重新修改过,同样签的是15年卖身契。

    15年的卖身合约虽然时间太长,但在此时的香港非常的常见,就连是二三十年后,不论中外都经常出现15年长约。

    对于走红之后的明星来说,15年长约就是卖身契,但对于梅艳芳这种新人来说,却是个不得不抓住的好机会。

    说得难听一点,大多数靠跑场子赚钱的底层歌手,就算想签卖身契,也没有唱片公司看得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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