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58章 【日车vs伏黑惠(二)】:律政新星伏黑惠  勇者辛美尔想辞职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加入书签 目录 下一页

最新网址:wap.tianshuwx.org
    第158章 【日车vs伏黑惠(二)】:律政新星伏黑惠 (第1/3页)

    人们总有属于自己的黑历史。

    而经过普查,黑历史大都集中于初中这个年纪。

    多愁善感,敏感易怒。

    第一次远离家人,被放置在完全陌生的环境之中。

    再加上生理发育等诸多令人焦躁的事情,人类的幼崽普遍会在这个时期展现出超常的偏执性。

    或许发展为叛逆。

    或许发展为攻击性。

    而伏黑惠——

    两个都占据了。

    【伏黑惠涉嫌于2016年5月21日,于埼玉县埼玉市立浦见东中学,与三十三名同校学生斗殴,导致多人重伤入院。】

    “哈?!”

    伏黑惠一拍桌子,平日里素来冷淡的他此刻竟然能从表情中看出羞耻。

    “为什么会是这种罪!至少讨论一下我和诅咒师是否存在过失致人死亡啊!”他忍不住吐槽。

    “审判者选择的罪证我也无法干预,或许是因为术式觉醒时间太短了吧。”日车倒是饶有兴趣,“不过.....竟然是斗殴吗?咒术师还真是方便啊。”

    “哟!伏黑!不良少年!”

    “咕嘎嘎!”

    “我没有用咒力!还有虎杖!黑沐死!少给我起哄!”狠狠瞪了观众席上不知道为何已经融入气氛的虎杖和黑沐死,伏黑压低声音道,“真是的....”

    (为什么偏偏是这个啊!)

    (为什么偏偏这时候虎杖也在身边啊!)

    伏黑已经开始后悔那个说着‘一会我打头阵’的自己了。

    被朋友看到自己的黑历史这件事,实在是太难受了,而更难受的是,本来应该有机会看到朋友的黑历史却错过了!

    (不不不,先别思考这个了,想想该怎么办?对方的术式没有直接的物理性伤害,也很难想象这样的罪责会在判决有罪后直接处以极刑。)

    (既然是审判的术式,自然会有刑罚量级的不同,对应的术式效果应该也不一样才对。)

    (而且....按照日车目前公布的流程来说,每个人只有一次申诉机会....这不符合法庭具象化的术式的运行逻辑。)

    再次隐晦地看了眼虎杖。

    (反正还有虎杖,要试着试探一下吗....)

    仔细观察着日车,伏黑做出判断。

    “是正当防卫。”

    自认为自己的口才还算不错的伏黑打算争取一下。

    “日本《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日车:“嗯?”

    虎杖:“哎?!”

    伏黑沉声说,“正当防卫,事发当时,我遭三十三名学生先行围堵,主动实施不法侵害,为保护自身人身权益,在别无回避手段前提下实施反击,仅为普通肢体反抗,应当阻却违法性。”

    有理有据的,像模像样的。

    再加上伏黑惠一贯的严肃脸,一时之间,日车都不免吃惊。

    而旁听席上,虎杖更是直接叫出来,“哎?!伏黑你竟然还懂法律吗!”

    “这是常识吧。”

    伏黑才不会说自己唯独专门去调查过‘正当防卫’法。

    (那么.....你要怎么出招?)

    日车低垂着头,在原地停顿很久后...

    “哈。”

    竟然笑出来了。

    “自从进来死灭回游之后,都是古代术士或者习惯于在乡下行动的诅咒师,是吗,没想到竟然还会有和人在术式中正经进行法律辩论的时候啊。”

    日车从断断续续的笑声转为有些滑稽的哼笑,配合那杉田智和一样的声线,只让人觉得他真的很享受。

    “哈哈,哈哈哈哈....”

    笑声在法庭回荡,过了好一会,他才止住笑意,掌心抚过头发。

    疲倦的双眼多出几分神采,抬眼看向伏黑。

    “不过,这样真的好吗?要在我擅长的领域作战。”

    咚咚!

    日车宽见重叩桌面,神情从愉悦转为锐利,当庭反驳。

    “辩护意见不应当予采纳。”

    “第一,被告具备常人不具备的咒力强化体质,虽非有形凶器,但客观上具备显著杀伤效能。”

    “以普通中学生体能绝无可能单人压制三十三人并致多人重伤,其力量优势已显著超出防卫所需限度。”

    “第二,证据显示——”

    日车在伏黑惠越来越难看的表情中抽出档案袋,展示上面的内容。

    是【监控画面】

    对准了面容比起现在来说稍显稚嫩,脸上带笑的伏黑惠抓着似乎打算逃跑的不良少年那黄黄绿绿头发向后扯,拳头染血高高举起的画面。

    “在对方多人已丧失攻击能力,被告仍存在主动追击行为。”

    “而且被告人的话语中存在明确矛盾,‘打伤三十三人的能力’就意味着不可能进入‘别无回避手段’的境地。”

    日车用法槌敲击虚空,发出沉闷的回响。

    “围堵的多人已无攻击能力,侵害消失仍继续施加暴力,会被认定为「积极加害行为」,按伤害罪处理。”

    “——也就是无论场所是否在校园,只要因暴力行为造成他人重伤,均构成《日本刑法》第 204 条「伤害罪」,重伤结果属于本罪的加重情节,实务中会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伏黑:...........

    虎杖:..........

    黑沐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新网址:wap.tianshuwx.org

上一章 加入书签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