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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质证能给人质晕!?【加更求票!】 (第2/3页)
已经下降。
但话又说回来了。
在没有新的证据反驳之前,可信度下降也无所谓,因为这代表它依旧还处於可信的状态!
只是....
「异议!」
「被告方,被告人刘婧琪三人的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没有任何一条法条规定,故意杀人必须是主观中含有杀人思维!」
徐德厉声质问。
他站起身,取代了之前的黄石,开始和对方斗起法来。
「有关故意犯罪」这一性质,《刑法》第14条故意犯罪定义」,描述的十分清楚!」
故意犯罪如何定义?是定义主观的?
不。
故意杀人...有两种定义性质!
一,是直接故意,也就是你希望对方去死,并做出这个行为,便是故意杀人犯罪。
这是大多数人所理解的。
而第二点虽常见,但传播率却十分片面,且一般因这定故意杀人的...会令大众感到错愕与疑惑。
甚至你主观意识上,可能不希望别人去死,但法院依旧会因此判决你故意杀人!
这便是..
间接故意!」
即:明知自身对社会做出的危害性行为,会导致他人身死,却依旧做了,且死了人,便是间接故意,算作故意杀人!
举个例子。
你开车後撞到了人,下车发现对方昏迷但还有一口气,你很害怕,但四周没人看见也没监控。
便想着将其藏起来,此时你明知自己这个行为会让对方死亡,但还是做了,导致对方未能有效抢救死亡。
你没有杀人行为,也不希望他死。
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中的定义...
就是故意杀人,判罪程度与直接故意杀人没有区别!!!
「根据证言描述的案发过程中。」
「被告人刘婧琪明显知晓自身这个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杨佳乐死亡,但却依旧做出。」
「最终导致杨佳乐坠亡。」
「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14条,针对「间接故意犯罪」诠释!」
徐德话语不罗嗦,简短而直插核心。
「综上所述。」
「被告人刘婧琪,明确触犯《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黄石点头。
「附议!」
检察官的公信力」比较强,哪怕他什麽都不做,就当个气氛组,给徐德提供的价值也远超寻常证据。
这就是职业带来的优势。
相同证据下,法官采信人家的概率就是比你的高,并且信任程度也更大。
也是为什麽,无数律师在刑事案中折戟沉沙的原因。
但...
「反对!」
「审判长,就本案,我方在开庭时就已经明确提出一点!」
被告席。
张伟此时大脑疯狂运转,脸色有些发白...甚至大脑已经明确传来的痛与眩晕,很明显,这是用脑过度的现象。
「即,适用年龄段」!」
张伟道:「对方所说间接故意杀人」,是以成年人为主要视角,在此视角内,人体发育成熟,三观稳固,对安全观念有个较为强烈的认知。」
「但!」
「被告人今年只有16周岁!」
张伟拍打着桌子,指着呼吸有些急促的刘婧琪,大声道:「那麽,在决断是否为间接故意时,应当以16岁同龄人视角进行判断!」
「而很明显,青少年视角在作出案发行为时,对死者的安全问题完全没有概念,并不知晓此行为会导致杨佳乐身死...
」
「所以。」
「被告人刘婧琪并不属故意杀人,而是明确的过失致人死亡!」
在开庭初期。
他便和公诉方,就案件中杨佳乐」还手行为时,针对适用年龄段进行过一段漫长的拉锯战。
而这条法例并不仅适用於正当防卫。
或者说....
只要是与意识」主观」有关系,适用年龄段均需要充当视角的前提!
而以16岁青春期的视角来看,说不准..
刘婧琪当时脑海中,还真没想过杨佳乐掉下去会怎麽样!
但问题也来了..
「异议,我方反对!」
徐德深吸一口气,胸腔中此时窝了火。
对方...这摆明了就是要不择手段辩护刘婧琪,对此,一点现实经验都不带提的!
「案发现场所在天台为六楼,距离地面足足几十米!」
「哪怕是十岁小孩都知晓,人从几十米的地方跌落足以对其造成致命伤!」
「被告人刘婧琪年龄16,智力均达到常人水准.
「7
「从现实经验来看,她明显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死者杨佳乐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适用年龄段自然可以反驳意识法律。
但架不住刘婧琪所为是常识」!
不说16,也不说15。
你找一个13岁的小孩,问他知不知道几十米跳下去後人是不是会死,他百分百会告诉你会!
更别提16岁...甚至还是一个上高三的16岁女孩!
刘婧琪百分百知晓,她强迫杨佳乐站在天台边缘,并用手吓对方极有可能导致对方死亡。
可她还是选择这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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