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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庭审斗起法来了!【6/7】 (第2/3页)
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对等、诚实信用原则!」
张伟孙冰立马开口,怒斥中带有反驳。
「此条录像为隐蔽偷拍、未如实告知取证方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这一基础!」
「并且,根据《录制存续辩解》录像期间代理人已经离开录制现场,本条录像到此,在法理上已经终止!」
「後续所录所有内容,均为违法偷录!」
一开口。
无数条法例就好似大炮齐射一般,轰向公诉方。
审判台上三个法官还没理清逻辑。
下一秒。
公诉席三个检察官齐齐做出回应。
「异议!」
「录像开始,代理人已经明确指出录像机所在方向与具体地点!」
「同时所询问问题,均与本案有关,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所述,代理人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30条、第131条!」
「此条录像,正是建立在法例上的自愿、公平、对等、诚实信用所拍摄!」
黄石王莽张庆三人,此时大脑化身成复杂计算机。
以往需要讨论才能得出的逻辑与反驳话术。
此时徐德稍稍那麽一逼...
竟信手拈来一般,出口成章!
被告席。
数名律师此时额头发烫,明显是有些过载,但他们依旧不断压榨大脑,企图令其继续运转。
「反对!」
张伟,焦灼与其质证:「审判长,在录像中段时,代理人已明确离场,仅有证人独处时依旧录像...後续所录任何画面已超出双方约谈」的合理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第143条真实意思表示要件」
「我方同意录制,是基於「双方都在、互相约束」的对等前提,而对方主动单方离场,导致合意变成「我方被禁锢、对方自由脱离监控」,权利义务完全失衡。」
「《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该部分证据因侵害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排除或降格采信!」
徐德中途离开。
而录像依旧拍摄,那依照法例规定,从离开後到结束的画面都该降格。
至於没离开前的证据...法官采信了反而对被告方更有利!
尽管时间很短。
但所有人都明白这个道理,公诉席自然不会让其美梦成真。
「异议!」
公诉席。
检察官张庆咬着牙,发挥出毕生所学,脑海中在无数法理知识内挑选出有用法例。
「当事人徐德,在取证前,已经明确告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时间一小时内、不说结束便不算结束」!」
「依据《民法典》135条,原文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代理人所递交证据完全合规!」
虽说这是民法典,规定的也是民事法律取证。
但不代表不能用於刑事案件。
只因,无论刑事还是民事又或是行政,针对证据的合法定性基本都查不到,完全可以充当辅助说理!
但话又说回来了。
「反对!」
「代理人徐德,在拍摄时以引诱、欺骗等形式进行收集证据。」
「并且,尽管证人吕广军身处公共场所,但现场只存在他一人,拥有极高的隐私期待。」
「而代理人,却未经同意秘密录音,侵入隐私,明显属严重侵权!」
「民法第135条,原文中的「口头同意」,不能被解释为「无限放弃所有隐私」!」
「综上所述..
」
被告席。
张伟声嘶力竭的模样,就连身侧团队里的资深律师都看得满头大汗。
法条解析张口就来..
难怪人家能成金牌律师呢,这种能力他不做金牌谁做金牌!?
只不过...
以前打官司的时候,怎麽没见到张伟的法理能力,能有如此表现?
众人心生敬畏。
而被逼到极致的张伟,却已经没时间思考这麽多,脑海中蹦出一条又一条的孤僻法例o
张伟道:「明示目的、方式、范围」的强制性要求,在刑事取证中属於严重侵害通讯秘密与隐私权!」
「完全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17条,应当不予采取!」
检察官王莽开口将其怼回去。
「本案是同一办公室公开共处环境,并非电信窃听、不是秘密监听,所有录制均在事先明示、是在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前提下进行!」
「并且条款与合同提前声明对方,告知可中途离场、独处仍有效、未宣告结束即持续有效!」
「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被误导的情形,不违反任何法例!」
是的。
双方签订了合约。
徐德那边告知的也很明确,只是存在离开=录像机被带走」的疑似诱导行为。
但话又说回来了。
徐德是以紧急电话工作」为由离开,在正当中途离场理由中,这属於最高一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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