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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第2/3页)
供奉于内廷的医师或医疗机构,我国自古已有,但其职官设置及其体制,各朝之间互有异同。周官有医师上士、下士,掌医之政令。秦置太医令。西汉时太常、少府都有太医令。属太常者为百官治病,属少府者为宫廷治病。东汉、曹魏沿置。隋唐设太医署,其主管官员为太医署令。宋有医官院,金代始改名太医院,其长官为提点。元代亦称太医院。明、清两朝相沿。
清代的太医院,制度大体如下:
(一)机构及品服:清初,各官品级满汉间有所不同。康熙九年(1670年),由于政权已较巩固,为消弭汉人的仇视心理,标榜所谓“满汉一体”,将官制改归划一,所以太医院的官员,无分满汉,职掌皆同。但在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仍设特简管理院事满大臣一人,作为太医院的最高长官,直到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才撤消。此后,太医院各官皆由汉人充任,有时任用少数满人。其人员情况人体是:院使一人,是该院行政及医疗事务的主管官员,左、右院判各一人,是该院的副主管官员,御医十至十五人,吏目十至三十人,医士二十至四十人,食粮医生(或称粮生,主要担任缮写等工作)、切造医生(负责药物的炮,炙调制)各二、三十人。上述员额,清代各朝虽有增减,总的说来,体制未变。该院医官通称太医或御医。
太医院医官的品服,康熙九年(1670年)规定,院使正五品,左、右院判正六品,御医正八品,吏目从九品。雍正七年(1729年)规定:御医均授正七品,许用六品冠带。各医官的品服,历朝也有变动。
(二)设科及侍直:清初太医院按明代旧制共设十一种,即:大方脉、小方脉、伤寒科、妇人科、疮疡科、针灸科、眼科、口齿科、正骨科、咽喉科、痘疹科。嘉庆二年(1797年),将咽喉与口齿、痘疹与小方脉各合为一科,遂成九科。嘉庆六年(1801年),将正骨科划归上驷院。道光二年(1822年),由于认为“针刺火灸究非奉君之所宜”,从而废止针灸科。同治五年(1866年),将原来的伤寒、妇人两科,归入大方脉,加上小方脉、外科、眼科、口齿科,共为五科。光绪朝一仍其旧,未曾有所更改。
院使、院判、御医、吏目、医士各以所业专科,分班入宫,轮流侍直。在宫里的称为“宫直”;在外廷的称为“六直”。宫直在内药房及各宫外班房侍直;六直在外直房侍直。清帝驻跸圆明园时,宫直在圆明园药房侍直;六直在圆明园外直房侍直。光绪十三年(1887年)议定,西苑(现中南海及北海)寿药房,每日须有两名太医院官直宿,药库的库掌、笔帖式等,遇差传唤;乾清官御药房,每日由太医院大、小方脉二科各一人直宿,以供进御。
为便于侍直,在宫内及园苑,太医院没有公所或“他坦”(《清文汇书》释为“出外住立处”,即休息处)。圆明园东南一亩园有公所一处,原有房八十余间,禁城内东墙下,上驷院北,南三所东,亦有一处。遗迹早巳无存。
(三)教育及考核:清代造就医官人才,分为内教习与外教习两种。内教习是教授内监中的学医者,外教习是教授普通平民及医官子弟中的学医者。内教习是由太医院选派学识素著的医官担任教学工作,设教于东药房。教授内监医学,按制由光禄寺提供厨役及膳食。外教习人员的选拔及培养,均极其严格。按照规定:“初进医生,自取同乡京官印结,赴院(太医院)具呈报明,经本院首领厅验看后,再取本院医士、医官保结,由堂官(院使,院判等)面加考试。医学可造就者,准其在院候试,挨次顶补[1]”。这些经过重重考核、确系“通晓医理、身无过犯”者,才可以进入外教习厅学习。其执教医官,也是选拔御医,吏目中的品学兼优者充任。学习的功课主要是医学经典著作,及有关专科书籍。乾隆七年(1742年)吴谦等奉勅编成《医宗金鉴》,于乾隆十四年(1749年)刊行,即作为医学教科书,一直沿用到清末。外教习的肄业生,除每年按季进行考试外,每历三年,由礼部堂官到院主持进行一次考试,被录取者称为医士。习业荒疏未被录取者仍准照常肄业,以待下次再考。太医院还规定,凡肄业一年以上,经过三次季考名列一等的,经呈报礼部可递补食粮医生的缺额。雍正八年(1730年)添设食粮医生十名,并改名为恩粮生,从此可不经考试,只须由太医院呈报礼部,便能递补。
(四)人事制度:太医院的人事制度,在通常隋况下,是严格按照品级等第,一步步升迁调动的。院使员缺,由左院判升补;左院判员缺,由右院判转补;右院判员缺,由御医升补;御医员缺,由吏目升补;吏目员缺,由医上升补;医士员缺,由医生升补。医官的题授大体是:除院使、院判外,自御医以下遇有缺出,该院堂官首先在内直医宫中选拔提名,申递礼部转咨吏部任命,如内直医官补完,才可从外直应升各宫中选拔,并按俸开列申送。呈报前,有的还须经过考试。这是一般晋升的情况。还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该院各官员缺,如有奉旨特用的,则遵渝补授;一是该院出现差多人少,不敷遣用时,曾在直隶省民医及举贡生监有职衔的人员中,拣选精通医理并情愿效力者,按一定手续顶补录用。但这类特殊情况,总是不多的。
(五)其他职责:太医院的主要职责是为宫廷侍直(如上所述)。此外,还承担一些奉旨委派的临时性任务和由该院直接委员从事的较为固定的任务。奉旨委派的临时性任务大体有如下三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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